执行仲裁裁决,在中国

这篇文章看看相关的问题与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仲裁可以是一种有效的机制解决民事和商业纠纷。 许多人选择使用仲裁,因为它是保密的性质,可能更可预测和易于管理。 另外,大多数外国法院的决定不能直接强制执行的中国-有趣的是,香港法院的裁决是可强制执行的,在中国仅关系到货币 订单,而不是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订单,如禁止令和命令对特定的性能。 十个这些机构可以处理外国有关的案件。 此外,国外有关的情况下,定居在中国通过仲裁帐户的约中。 六的所有仲裁的情况下,定居在中国。 鉴于最近的争论涉及中国的一些仲裁机构,许多缔约方选择将其国有关的民事和商事纠纷的仲裁通过外国仲裁机构,例如那些在香港或新加坡。 在中国,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继续是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外国仲裁机构处理中的事项,似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都是非常受欢迎,因为它们的地理和文化协会与中国。 重要的是要注意的是,一旦一个 诉讼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那么,除非对方接受该奖项和荣誉其条款,这将成为有必要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通过的一个法院在中国。 对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发出的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涉及不同的程序,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中国,但新加坡,像大多数其他发达国家,是一个成员的纽约公约》。 在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通告安排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之间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告)通过的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议的十八个月,年。 根据宣布,如果它变得有必要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发出的国际仲裁中心,一方可以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地的住所、或者地点 财产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是申请在中国。 法院将要求提交的各种文件,如果他们不是写中文的翻译将是必要的。 这些文件包括一个应用程序的执行,密封的副本,对仲裁裁决和一个副本,该协议规定仲裁和提供司法管辖权的国际仲裁中心的。 第四个宣布说,该应用程序强制执行将阐述信息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中,一个复制的企业登记(如果申请人是外国法律实体或其他组织,应经过公证和认证材料,应提交)、基础上执行的应用、内容的请求,详细情况的位置被申请人及其资产和其他信息。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 制定了在纽约的十个月年。 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正式在二十二个月年,它成为有效的中华民国在二十二个月年。 新加坡也是一个成员的《公约》使得有可能直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 应当指出,在批准《纽约公约》,我国作出保留声明,其中它指出,《公约》将只适用于在互惠基础上,并应当仅适用于争议合同和非合同商业法律关系。 第三条对《纽约公约》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它们按照议事规则的领土,该奖项是依赖,根据规定的条件在以下文章。 有不被强加基本上为更多的繁重条件或更高的费用或费用 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本公约适用于被强加在承认或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本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下七条件列在第五在《纽约公约》。 这些条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