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最后上诉(香港)

之前一个月,年,香港是一个英国附属领土,权力的最终裁定,在香港法例赋予在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理事会在伦敦。 主权的香港转移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月年。 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原则上,香港保留其高度的自主权和维护其自己的法律系统。 法院的最后上诉,从而建立的中心,香港。 自那时以来,它作为法院的最后的手段,因此执行力的最终裁决在法律香港。 根据《基本法》的宪法文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一个普通法管辖权。 法官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可能聘用和服务在司法部门作为非常设法官根据第条的基本法律。 任命的法官根据第条,在司法机构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 法院有权的最终裁决相对于香港法律以及电力的最终解释过 当地法律,包括电击倒地方法令的理由不符合《基本法》。 的最终解释权的国家法律,包括《基本法》赋予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第条,《基本法》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列入附件三的《基本法》是不是执行部分在香港。 第条代表这种权力为香港法院的解释,同时处理法院案件。 虽然这种安排已引起批评的破坏司法独立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影响任何法院判决已经呈现。 争论关于这种权力的解释中出现的居住权问题,年。 自其成立以来,直到年九月,该法院是位于前法国代表团大楼,在中央。 在年九月法院搬迁到 前者(至年)的立法会大楼,这是最初的殖民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