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作用的外国律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程序中业务的审查

当考虑到仲裁,中国,它有助于知道什么样的外国律师可以和不可以做的根据中国法律有一般性的,虽然不一致协议,外国律师可以代表客户在诉讼程序的中国 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争议,不涉及"中国法律事务。"辩论的产生是因为辩护的情况下在中国领土,即使在外国法律,可能构成实践的法律在中国没有本地的许可证。 违反强制性地规则或刑事法律,规范参与的外国律师在法律争端可以让从业人员的困难在恢复法律费用和在案件的事故拒绝的保险要求,以及行政和专业制裁。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构成文件,"缔约方可指定律师,以捍卫自己的利益诉讼期间的情况之前,仲裁委员会。 这样的律师可以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外国公民。"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缔约方可通过指定的"代表",他可以是任何一国或外国公民。 在几个阶段 诉讼程序,双方都有权得到的服务,他们指定的"代表"谁可文件的应用和防御能力代表他们,陪伴他们在口头审理,并接收通信的他们的决定和文件。 一旦一个应用程序完成后,委员会决定是否具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权之前设立一个仲裁法庭来处理这一问题。 根据第三条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情况下在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庭可以接受的管辖权分为三类:家庭纠纷有关的那些香港、澳门、台湾和国际或外国有关的争端。 这三方面的区别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管理规则的资格的缔约方的代表在仲裁程序取决于是否有争议的是国内的。 在国内情况下,外国律师可以不进行干预,代表其客户,而在非国内纠纷,他们可能。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或外国有关的争端的那些中:在结束时,仲裁庭决定是否承认该缔约方的代表在诉讼程序。 根据第二十九个《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可"检查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在其认为适当的,除非另有约定的缔约方。"主要规定约束的仲裁法庭,它们必须采取行动"公正和公平和负担得起的合理机会的所有缔约方介绍和辩论。"如果一名外国律师引入了一个论据根据中国法律,在他或她的口头或书面诉状,仲裁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诉讼程序将考虑是否对外国律师作用的联合与中国的医生,以及是否的参数,根据中国法律的支持意见,中国法律从业人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则是明确的作用的外国律师,但不确定性源自 其他规则的范围限制的外国律师的工作在中国。 中国律师法》,这是在年通过和最近的年修订,规定了法律实践,包括"接受授权的由各方参加调解和仲裁的活动。"这一定义似乎排除了所有的人没有资格在中国法律代表客户进行的仲裁,中国,不论主题或起源的缔约方。 (有资格在中国法律,一个人必须已通过的中国律师考试并满足其他要求,因为定义在第五条的法律的律师。 只有中国公民可能需要律师考试,但是。) 第二十九仲裁法》规定,"缔约方及其法律代理人可以任命的律师或从事剂处理的事项有关的仲裁程序。"虽然这项规定可被解释为意味着所有律师,不仅仅是中国的律师,可能代表客户在所有 尊重在仲裁程序中,这样的解释可能过于宽泛,因为它将允许外国律师代表客户在所有仲裁是在中国。 在结束时,该条文可能是最好的解读为意义,只有"合格"的律师可以任命。 在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见的法律服务,中国世贸组织协议》),国家理事会在年印发规则的行政当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办事处在国内(外国法律的公司规则)。 这些规则适用于建立中国办事处通过外国律师事务所,并提供法律服务从这些办事处。 他们似乎不适用于提供法律服务在中国从外国法律的基地。 外国公司法规则的重申,中国世贸组织的承诺,但增加的外国律师在中国可能进行这些活动只有当它们不包含"中国法律事务。"执行 规定对外国律师的规则,发出由司法部在日,年,国家实践在中国法律事务包括参与任何诉讼中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或认证为具体的问题,在合同、协议、章程、或其他书面文件上应用中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或认证,对于行为适用中国法律处理,在代表客户,任何登记的变化,应用程序的申请, 或其他的程序与国内政府当局或与其他组织有权通过法律或法规进行行政职能并提供意见的应用中国法律的能力的律师在仲裁程序。 语言中的最后一点上可以说是目标,只提供"法律意见"中国法律在仲裁程序在中国。 隐含地,外国律师有权请求 仲裁案件涉及"中国法律事务",只要一个有适当资格的中国律师提供了意见在任何国内法的问题。 (根据非官方报告,北京市级主席团的司法部在年调查的外国律师在年规定的用于代表客户在仲裁程序有关的国内法律。 没有报告实行制裁。) 传闻证据表明,中国的仲裁法庭通常接受的外国律师代表缔约方的争议,不涉及"中国法律事务厅",这在实践中最常常意味着不管辖的事项的国内法律。 鉴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习惯的自由主义的态度对缔约方的自由的影响进行的诉讼程序,并鉴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反映了一般的态度,主要的惩罚措施对外国律师参加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更有可能出现在他们的国家 起源的背景下讨论过收集的法律费用,履行的保险要求,并且执行裁决的。 与此同时,至少对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中,外国律师一般都有权得到辩护的情况下,不涉及"中国法律事务,"不论该律师和他们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 在谈判期间,这导致了中国的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条,访问的外国专业人员对中国法律,市场是一个主题的热烈的讨论。 安理会的酒吧和法律社会中的欧洲联盟呼吁美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意见的国家,任何第三国,和国际法以及允许的中国律师工作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意见中国的法律。 我们谈判人员还试图获取权,对他们的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意见中国的法律。 客户提供法律顾问相对于法律的国家,在那里他们有资格 惯例法律和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处理法律事务所在国家的律师的公司都是合格的执业律师当赋予这样做的由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处理与中国法律事务上代表外国客户签订合同,以保持长期委托的关系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和提供信息的影响的我国法律环境。 该规则在给予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办事处,在中国(对外国律师的规则)中,年发表,包含一个限定词没有写入加入世贸组织协议:授权活动可能进行的,只有当它们不包含"中国法律事务。"是否排除了"中国法律事务厅"从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活动范围是一致的,中国世贸组织的承诺是有争议的。 在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国律师可以承认 实践如果他们有资格在当地的规则。 因为只有中国公民可能需要律师考试,但是,外国公民不能进入中国市场的法律服务,以及中国法律事务所和执业者享有特殊保护的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法律事务所和执业人员。 此外,更广泛范围的活动给予外国律师代表机构,中国相比,给予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在中国没有一个代表办事处不一致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禁止歧视外国企业。 代表性的权利享有的律师附代表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还必须考虑到累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没有的机构在中国。 虽然人们可以争辩说,中国的立法者已经增加了"中国法律事务"的外国律师的规则的一个短语没有从加入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则似乎符合 条款接受国的世贸组织的合作伙伴。 在没有明确禁止的访问的外国人采取的国家律师考试,个人获得的语言技能和技术技能可能有一天能够获取特殊许可的中国律师考试,加入中国法律和实践"中国法律事务。"作者丹尼尔*阿瑟是律师在法国,大律师和诉状律师在加拿大,并列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国际仲裁员。 他还共同编辑和共同作者的商业法律在中国,第二版,国际商会,巴黎,年。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