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关于获取所有权权利

所有权可转移给另一个人仅仅通过拥有一个事情或个人给予这种权力的拥有者。 新所有人获取这种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转移事(财产)有前老板的事情(财产),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规定,否则。 合同可以规定,所有权应转移到购买方只有在后者应当已经进行了一个条件成立的合同。 所有权权利的未来的事情,唯一的事情受到注册的、可以转让合同提前。 转移一事给收购的机会 使事情转移根据其目的,考虑到情况的事情,并向其法律地位。 转移是通过为所有权一事收购,以及通过一事,因而没有义务传送到目的地,一个运输公司交付给收购和交付的后来的收购者,如果该法律与合同不提供不同。 转让提单或另一种文件证明的处置物为移交的事情。 事具有特殊的进口经济体的立陶宛共和国向公众或对国家安全,或由于其他原因(武器、严重有毒物质的容器,等等。) 可能获得只有在特殊权限。 这样的事情和以获得许可证必须获得它们应由法律规定。 风险的意外的灭亡或损害的事情被转让应通过收购在的时刻 他获得所有权的权利,除非另有规定通过法律或合同。 如果转让人错过了最后期限,以传递的东西,或购买方错过了最后期限为收到的事情,在风险的意外的灭亡或损害的事情应将在缔约方已经错过了最后期限,除非另有规定通过法律或合同。 水果承担一事,并增加动物股票属于他们的所有者,除非法律或合同的建立。 结果经济利用的东西出或收入的属于所有人的事情,除非法律或合同的建立。 当可移动的东西,这是酒店的几个业主参加,以形成一个新的东西,以及有没有可能他们回到自己原来的国家通过划分他们,或者如果该分区充满过高的成本,当时的主人没有约定具体后加入的东西,新的可移动的财产由其产生的,均应认为是 共同财产,其部分属于每个共同业主的比例价值的财产所以加入。 如果可移动的东西属于不同所有者是加入了未经同意和知识,这些中的一个(其他)如果有可能分隔他们和他们返回到他们原来的状态,这应当做牺牲的人加入了他们。 一个人有了一个新的东西从另一个的材料成为其所有者,如果工作的价值大于价值的材料,并如果该人不可能不知道,材料的其他人'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具有使用另一个的材料应补偿其价值的所有者。 如果价值的材料是否大于价值产生的事情,所有人的材料,应被所有者的事情。 他应有权保持的东西和报酬的价值,它的制作,或放弃的事情,赞成设施和要求 赔偿后者。 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通过和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由大会第十六个月年